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规定: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安全验收评价)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4)国务院第591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